我國災防與調適政策發展
:::

我國災防與調適政策發展

災害防救

        如同國際DRR與CCA體系發展趨勢,我國在DRR體系中也逐漸納入氣候變遷的考量。我國DDR系統中最具指導性地位的「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自107年起,就已加入氣候環境與災害分析(如圖1),強調著重風險評估、落實災害政策、利用氣候變遷議題促進防災產業發展等。而至最新一期的計畫,則更為強調,策進極端災害調適,由以災害預警為主的方向,推動氣候變遷下的實際評估與可能行動。

圖1、我國防災體系架構導入氣候變遷之過程

 

        負責提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建議與諮詢的「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在氣候變遷相關的建議也更為積極,從過去僅強調【減災階段】的風險控制與預警機制,慢慢進展到提出應積極考量氣候變遷情境,定期更新風險評估結果,並逐漸強化氣候變遷可能導致的災害(如旱災、高溫等)的災前預防,包含【減災階段】與【整備階段】可採用之多元對策與資源籌備等。但整體而言,在氣候變遷的著墨,目前尚未反應至【應變】及【復原】階段(如下圖2所示)。

A screenshot of a computer

Descriptio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圖2、防救基本計畫氣候變遷相關原則推動重點

        在最新的113-117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中,在維持「以災為本」的特性下,透過篩選較易受氣候影響的災害議題,如旱災、水災、動植物疫災等計畫(詳見下圖3),重點放在災疫事件探討分析以及相關防救災研究。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氣候變遷相關內容,包含相關風險評估研究計畫及氣候變遷、極端氣候影響等氣象資料掌握。然而,因國內仍有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人才、標的風險指標篩選、風險情境選擇等缺口及挑戰,本次仍無相關實際的調適落實計畫。

圖3、113-117年度核心方針一:因應氣候變遷

氣候變遷

        在氣候變遷風險法規方面,112年2月15日正式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一改過去以溫室氣體減量的氣候變遷因應工作,在重新命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後稱氣候法)的母法中,納入調適專章(第三章17至20條)。其中,第18條第2項明列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應輔導各級政府使用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另表明,各單位應於該風險評估基礎,作為研擬、推動「調適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同年(112年) 10月,「第三期氣候變遷國家調適行動計畫 (112-115年度) 」(後稱「第三期調適計畫」)報院核定,該計畫共分為7+1領域,分別為「維生基礎設施」、「海洋與海岸」、「水資源」、「土地利用」、「農業生產與生物多樣性」、「能源供給及產業」、「健康」七大,並加上各部會都需強化之氣候變遷調適之「能力建構」領域,作為我國調適發展工作的核心方向。而前期(107-111年度)將「災害領域」視為調適方案中作為單一領域進行成果盤點,因災害議題涉及各大部會及產業,主管機關難以指定,加上用字容易再度陷入DRR的思考模式,因而將「災害領域」於第三期調適計畫中移除,相關子計畫回歸到各權責部會下重新檢視與氣候變遷之關聯性,以此減少DRR與CCA工作混淆的可能性。此外,第三期調適計畫更強調【兩階段、六構面】之氣候變遷調適方法學(如圖4),明訂應透過第一階段分析衝擊、評估風險擬定具體目標等工作以「辨識氣候風險與調適缺口」,再進入第二階段「調適規劃與行動」,篩選合適之調適選項,逐步落實調適行動與監測之。

圖4、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選定之【兩階段、六構面】方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