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災害調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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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訂定之「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是由哪一個部會署負責規劃?

當災害遇上變動的氣候,調適勢在必行

受全球氣候變遷及極端氣候事件之影響,未來的氣候變遷災害衝擊與風險將可能增加且加劇。因此,許多科研學者與決策者開始探討「氣候變遷調適(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簡稱CCA)」以及「災害風險減輕(Disaster Risk Reduction,簡稱DRR)」兩策略的關聯性與整合性。

CCA與DRR兩體系在發展過程中,長期採取相互學習、經驗參照的模式,在2002年聯合國發展計畫署(UNDP)專家會議中就首次提出,應落實整合型風險管理機制(Integrated Management Risk),鼓勵DRR體系參考CCA長遠性規劃之精神,同時也望CCA體系可借鑒DRR應變及災害準備中的經驗與知識,減少其規劃中的不確定性。繼該次會議後,兩大體系更積極將彼此推動重點納入自身規劃及討論中,DRR的主要推動機關「聯合國減災辦公室」(U.N office for Disaster Risk Reduction,簡稱UNDRR,前身為聯合國國際減災策略署UNISDR)在2005年的「2005-2015兵庫行動綱領」以及在2015年的「2015-2030仙台減災綱領」皆重點提示未來的災害風險管理任務中,必須處理「氣候變遷」的驅動因子,同時鼓勵DRR與CCA體系做系統性整合;另一方面,2008年聯合國第13次氣候會議(COP 13)的峇里島行動計畫(Bali Action Plan)則要求進行CCA相關規劃時必須考量災害風險管理策略。氣候變遷研究群爾後也持續關注DRR體系的發展,並鼓勵與CCA體系進行整合性推動,2014年由聯合國氣候變遷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IPCC)所發佈的第五次氣候變遷評估報告(AR5),便鼓勵各國同時將CCA與DRR納進規劃及決策中,並強調需讓兩體系相互搭配,以將綜效(Synergy)最大化。此外,2015年聯合國第21次氣候會議(COP 21)的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促使各簽署國體認到減少氣候變遷負面影響損失的重要性(例如:極端氣候事件),採取各項風險控管及減災作為,以避免損失與傷害(Loss & Damage)。[4.1.1] [4.1.2] [4.1.3] [4.1.4]

有效整合CCA與DRR策略對於臺灣是相當重要的課題,一方面是極端氣候事件已於近年對我國社會帶來極大的衝擊,二方面是我國的DRR實務經驗、組織體制與整體能力已相對CCA成熟,為有效因應變動氣候的衝擊,CCA策略必須建構在DRR策略現有能力的優勢之上。

因此,我國在兩項策略整合的作法上,於2012年公布的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中,將「災害」列為一項關鍵的衝擊與調適領域,此衝擊領域亦間接影響其他七項衝擊領域:維生基礎設施、水資源、土地利用、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以及健康,而這八大領域之概念,亦同樣沿用在2019年正式經立院核定的第二期(107-111年)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中,持續以整合性思維,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及環境之永續發展。[4.1.5]